北京天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销售分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天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强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二中执字第54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销售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中街一区4号345室。 负责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天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乐林路43号1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4)京仲裁字第0201号裁决,于2014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天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京天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天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天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二千二百三十四万三千〇八十一元七角五分及利息(自2014年4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人民币五百一十三万九千三百五十一元八角五分为基数按同期银行五年以上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人民币五百六十六万六千六百六十六元六角七分为基数按同期银行五年以上期贷款利率减半计算的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天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天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主执行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