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薛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市包河区谊友五金商行与安徽省薛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03民初6380号 原告:合肥市包河区谊友五金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安徽国际**金机电商贸城**期**区**幢**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11MA2NYARG75。 经营者:***,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安徽省薛氏装饰工程有,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工业园研发楼**发楼B、2#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28502441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合肥市包河区谊友五金商行与被告安徽省薛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合肥市包河区谊友五金商行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1月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市包河区谊友五金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计159元,由原告合肥市包河区谊友五金商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