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22民初3594号
原告:福建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蔡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盛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福建某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福建某某公司于202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福建某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某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492元,由原告福建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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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