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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某某公司与中国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22民初3594号 原告:福建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蔡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盛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福建某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福建某某公司于202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福建某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某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492元,由原告福建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