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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皇某有限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05民初19152号 原告:赞皇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麓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盛某。 原告赞皇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0日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赞皇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赞皇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根据变更后诉请计算),减半收取计512.5元,由原告赞皇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刘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