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5民初9032号
原告:甲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乙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甲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甲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113元,减半收取31056.5元,由原告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