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681民初1302号 原告:***,男,198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高新区。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环城北路141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139804。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