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681民初1302号
原告:***,男,198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高新区。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环城北路141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139804。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