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681民初349号
原告:成都艾迈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江南路98号大庆蜀苑53栋1**1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394388633H。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灯彩街321号二号楼1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139804。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艾迈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艾迈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