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人:安徽省桐城市市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民营经济开发区粮食储备库隔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71173633X6(1-1)。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金贡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城市新渡镇新城村合安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598661654H(1-1)。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省桐城市市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金贡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一案,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8民终12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被执行人尚欠执行款340000元,一审诉讼费5951元,执行费5000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50951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