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粤0605执45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管某。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熊某。
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追缴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粤0605民初85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安装费用523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未付安装费用52300元为本金,自2022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5.55%的标准计算)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应支付律师费3000元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应负担案件受理费1380.99元(追缴);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因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6年2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截止日期至2026年10月21日止);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