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世纪天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世纪天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2民初798号 原告:***,男,199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广东格士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湖南世纪天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金海路128号领智工业园(国际研创中心)第A2栋5层5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绿世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金海路128号领智工业园A2栋5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方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方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世纪天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湖南绿世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受理。2023年3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与被告湖南世纪天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就争议事项达成和解,自愿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禤培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