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2民初798号
原告:***,男,199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广东格士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湖南世纪天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金海路128号领智工业园(国际研创中心)第A2栋5层5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绿世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金海路128号领智工业园A2栋5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方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方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世纪天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湖南绿世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受理。2023年3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与被告湖南世纪天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就争议事项达成和解,自愿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禤培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