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世纪天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湖南世纪天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湖南领御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执6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世纪天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领御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世纪天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领御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湖南世纪天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郴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郴仲字(2021)176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生效。
审 判 长 赵学军
审 判 员 眭 勇
审 判 员 李气春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夏国争
书 记 员 杨鸣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