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民初1004号
申请人:湖南世纪天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金海路128号领智工业园(国际研创中心)第A2栋5层502号。
法定代表人:潘小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杨,湖南方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凯迪电力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江夏大道特一号凯迪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尹生。
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09号华创国际广场2-7栋二层213号、214房及2栋24、25、26。
负责人:张友军,总经理。
湖南世纪天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诉武汉凯迪电力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世纪天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本院冻结武汉凯迪电力环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7606.33元。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一份保单保函为该财产保全申请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世纪天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凯迪电力环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7606.33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施何梅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李思瑶
书记员袁良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