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0811民初1652号
原告:北京***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2号楼14层1406。
法定代表人:廖华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扬,该公司员工。
被告:营口市老边区水利局,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捻线街。
负责人:杨涛,该局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义。
原告北京***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市老边区水利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扬,被告营口市老边区水利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合同价款100000元及利息15724.52元(本金100000元,1.5倍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自2019年12月11日起暂计至申请立案之日2022年6月20日止),合计115724.52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9年9月,原告(签订合同时为北京***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供方与被告作为需方就2019年度农村基层防汛预报预警体系建设项目签订了《政府项目采购合同》。约定合同金额为451600元,支付方式为:签订合同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5%,合同内容全部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5%。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项目经双方当事人及相关机构组织验收合格。截至目前,被告仅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351600元,尚欠原告合同价款100000元未予支付,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借故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付。被告无故拖欠的行为构成合同违约,应当承担向原告支付剩余合同价款,并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
被告营口市老边区水利局辩称,没有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合同验收意见书、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24日,原告北京***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为辽宁省2019年度农村基层防汛预报预警体系建设项目的中标单位。原告北京***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市老边区水利局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中标金额为451600元,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5%,合同内容全部完成并验收合格及提供合同总金额5%的1年期银行质量保函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5%。双方还就交货时间地点、技术成果归属分享等作了约定。该采购合同的需方处有被告营口市老边区水利局盖章。2019年12月11日,营口市老边区水利局、营口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辽宁省河库管理服务中心、辽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北方实验室有限公司为2019年度农村基层防汛预报预警体系建设项目八标段出具《合同验收意见书》,验收结论为“2019年度农村基层防汛预报预警体系建设项目八标段”完成了合同要求的全部建设内容,施工文档资料齐全,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同意通过项目合同验收。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共计351600元,尚欠100000元未予给付。被告对所欠款项未予否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且经验收合格,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相应价款。故原告诉请被告给付剩余价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价款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应当以欠款1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2日起至2022年6月20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承担的违约金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营口市老边区水利局给付原告北京***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价款100000元及违约金利息(从2019年12月12日起至2022年6月20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北京***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0元,原告北京***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营口市老边区水利局负担26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原告北京***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6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涛
人民陪审员 李 红
人民陪审员 刘 双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李泽先
书 记 员 孙洁雪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通知书
(2022)辽0811民初1652号
缴款人:营口市老边区水利局
原告北京***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营口市老边区水利局合同纠纷一案,被告营口市老边区水利局应缴纳诉讼费2620元,限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提供的银行账户缴纳诉讼费。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417-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