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慧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燕禹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民初27327号
原告:北京***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91号7号楼二层B01室。
法定代表人:廖华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沁虹,天津张盈(武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燕禹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59号院1号楼5层519-1。
法定代表人:王新春,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燕禹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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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陈 峰
二〇二二 年 六 月 七
书 记 员 冯 晓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