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慧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慧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水利局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4民初8862号之一
原告:北京慧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187876908。
法定代表人:廖华轩,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兴山,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县水利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240032030658。
法定代表人:王猛,该局局长。
住所地:安徽省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武,安徽金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慧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泗县水利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北京慧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材料及安装费3057170.13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自2021年3月7日(工程验收交付之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原告欠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原告欠款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79448元;3、请求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泗县水利局决定对“泗县2019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机电设备采购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包人。原告中标上述项目后,泗县水利局于2019年8月22日向原告送达了该项目《中标通知书》。随后泗县水利局为实施项目成立了职能机构即泗县水利局工程建设管理处。2019年9月6日,原告与工程管理处签订《泗县2019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机电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工程管理处作为买方,原告作为卖方,由原告提供项目设备并进行安装,合同总金额为10466768元,经验收完成后支付合同价款。原告依约履行了承包人的合同义务,如期将合格设备安装并交付使用。至今,被告仅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7095594.83元,尚欠3057170.13元未予支付,经原告多次追要无果。被告拖欠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违约责任。为尽早索回被告拖欠原告的材料及安装费用,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泗县水利局辩称:1、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是真实存在的,但是双方明确约定了解决争议是采用仲裁方式解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2、原告起诉的利息按照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没有法律依据;3、双方签订的是设备采购合同,原告没有提供设备清单,而且合同约定了质保金为合同价格的3%,质保金是在验收合格后三年后返还,现在没有到返还节点,也应予扣除。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泗县2019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机电设备采购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8条约定:买方和卖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采用仲裁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中,双方明确约定解决争议采用仲裁方式,虽然双方没有约定仲裁委员会,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双方可以补充协议,而原告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且诉讼中原告没有提供双方已经就仲裁委员会进行了补充协议或达不成补充协议等相应证据。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慧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北京慧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947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