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慧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颐信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8民初17417号
原告:北京慧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寥华轩,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淋淋,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平,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颐信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七路副三号。
法定代表人:黄小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朦元,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莹,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农牧局,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兴旺路
负责人:郭建光,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晓刚,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农牧林水局职员。
第三人:内蒙古包头市固阳县水务局,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固阳县工农路2号
负责人:李小英,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内蒙古包头市固阳县水务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内蒙古包头市固阳县水务局职员。
原告北京慧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慧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图公司)与被告陕西颐信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颐信公司)、第三人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农牧林水局(以下简称青山区农牧局)、内蒙古包头市固阳县水务局(以下简称固阳县水务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慧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淋淋、李永平,被告颐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朦元、郭莹,第三人青山区农牧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古晓刚,第三人固阳县水务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高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慧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颐信公司支付货款50.4万元;2.颐信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①以46.8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9日起至2016年3月28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为24202.75元,②以50.4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9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起诉日为68694.5元);3.颐信公司支付律师费4万元;4.颐信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2年10月,慧图公司与颐信公司就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平台软件采购事宜签订了《内蒙古自治区2012年度旗县级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建设项目监测预警平台软件合同》(以下简称《软件合同》),约定慧图公司为包头市青山区、固阳县各提供基于本旗县基础资料开发的旗县级监测预警平台软件1套及旗县所属盟市级监测预警平台软件1套,合同总金额为72万元。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颐信公司支付合同价的30%;设备安装完成及系统集成安装调试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认可投入试运行后14天内支付相应内容中标合同价的40%;初步验收合格后支付中标合同价的15%;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相应内容中标合同价的10%;余款在竣工验收合格正常运行1年后支付。合同签订后,慧图公司按约履行了交货、安装部署、联调测试、提供技术资料、通过初步验收等义务,2015年3月29日该项目最终竣工验收合格,但颐信公司自2013年5月27日支付项目首付款21.6万元后,至今未支付其余款项。故慧图公司诉至法院。
颐信公司辩称,颐信公司从未与慧图公司签过合同,也没有建立过合同关系,《软件合同》中的颐信公司公章是虚假的,颐信公司承揽的工程没有进行最终验收,不同意慧图公司的诉讼请求。
青山区农牧局述称,涉案项目招投标是自治区组织的,是颐信公司实施的,至于颐信公司与慧图公司之间如何采购软件,青山区农牧局不清楚。
固阳县水务局述称,固阳县水务局是建设单位,颐信公司是实施单位,不清楚颐信公司与慧图公司之间的采购关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慧图公司向本院提交了项目名称为监测预警平台软件、(采购方、甲方)颐信公司、(供货方、乙方)慧图公司、签订地点北京、签订日期为2012年10月的《软件合同》,主要内容为:采购方颐信公司与供货方慧图公司就本次软件采供项目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二条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平台软件,2.供货地点供货范围内的各县区防汛抗旱办公室,3.软件类型及规格(略),4.供货范围包头市青山区、固阳县,5.供货内容:乙方为供货范围内的每个旗县提供基于本旗县基础资料开发的旗县级监测预警平台软件1套及旗县所属盟市级监测预警平台软件1套。第三条技术要求和进度2.进度要求:合同签订并收到预付款后45天内完成软件开发,旗县系统集成完成后30天内完成安装调试和业务相关资料录入。第四条乙方提交的最后成果1.旗县级:县级监测预警平台软件2套、数据库2套、ARCGIS软件2套、瑞星网络版杀毒软件2套、Windows2008Server操作系统2套、安装手册、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等资料。第七条项目验收1.项目建成并进行试运行后,符合如下条件,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正式验收申请:系统功能和性能达到合同要求,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全部内容,各种文档资料齐备;2.甲方各县区的项目全部完成后要及时督促各县区进行验收,如发现质量或功能不符合合同要求,乙方应按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完成。第九条经费支付方式:1.合同价格为72万元,2.合同价款的支付: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后,甲方支付合同中标合同价的30%,设备安装完成及系统集成安装调试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认可投入试运行后14天内,甲方支付相应内容中标合同价的40%,初步验收合格后,支付乙方中标合同价的15%,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相应内容中标合同价的10%,余款在竣工验收合格正常运行一年后支付。《软件合同》首页及落款处均加盖了“陕西颐信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印章,落款处法定代表/委托人代表处签字人为张伟、张志刚。
颐信公司对《软件合同》中落款处加盖颐信公司的印章不予认可,亦不认可张伟、张志刚为颐信公司员工。就此,申请对《软件合同》中落款处加盖的“陕西颐信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印章进行鉴定。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于2020年4月6日出具《文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2012年10月监测预警平台软件合同中的首页和尾页的公章,与样本中“陕西颐信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公章盖印的。各方对《文书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就此,颐信公司提供了《花名册》及2019年8月13日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及所附《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人员名单》,上述文件中均未包含张伟及张志刚。
慧图公司为证明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货、安装、培训等所有合同义务,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关于青山区项目,1.2013年7月9日的《产品到货验收签字》(客户负责人史杰),2.《安装调试申请表》(客户负责人史杰),3.《青山区山洪监测预警系统实施计划》(客户负责人史杰),4.2013年7月9日的《培训签字确认表》,5.《初步验收委员会名单》(复印件),6.《被验收单位代表签字》(复印件),7.《竣工验收鉴定书》(复印件)。青山区农牧局对《产品到货验收签字》《安装调试申请表》《青山区山洪监测预警系统实施计划》《培训签字确认表》《被验收单位代表签字》无异议。
关于固阳县项目,1.2013年4月22日、2013年7月9日的《产品到货验收签字》2份(客户负责人分别为李保俊、张伟),2.《安装调试申请表》(客户负责人李保俊),3.《青山区山洪监测预警系统实施计划》(客户负责人李保俊),4.《培训签字确认表》,5.《初步验收委员会名单》(复印件),6.《被验收单位代表签字》(复印件)。固阳县水务局对客户负责人签字为张伟的《产品到货验收签字》不予认可,认为其上没有固阳县水务局人员的签字,对其他证据予以认可。
另查一,2012年9月5日内蒙古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向颐信公司出具《中标通知书》主要内容为:内蒙古自治区2012年度旗县级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建设项目(西部区)第五标段公开招标评标工作已结束,经评标委员会认真评定推荐并经业主确认,同意颐信公司为该项目中标方。标段内容为包头市固阳县、青山区山洪灾害防治监测设备采购及安装调试、山洪灾害防治预警设备采购及安装调试、山洪灾害防治监测预警平台应用软件开发部署和山洪灾害防治计算机网络系统采购和安装集成。
2012年9月28日,甲方青山区农牧局与乙方颐信公司签订《内蒙古自治区2012年度旗县级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建设项目(西部区)第五标段协议书》,主要内容为,青山区农牧局拟进行内蒙古自治区2012年度旗县级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建设项目(西部区)第五标段(以下简称涉案项目)实施,接受了颐信公司(承包人)的投标,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并于2012年9月21日签订了本协议书,合同总金额为3506270元。工程量清单中第二部分设备(安装)工程费二、旗县级监测预警信息汇集平台(二)软件部分,固定报价36万元,包括SQLSERVER2008专业版10用户以上1套、ARCGIS软件1套、山洪预警应用软件1套、瑞星网络版杀毒软件2套、Windows2008Server操作系统5用户以上2套。
另查二,2013年3月29日、2013年5月27日,上海全聚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聚成公司)各向慧图公司账户转款10.8万元,合计21.6万元,用途注明“采购款”。
另查三,本院就本案相关事实向全聚成公司进行核实,全聚成公司委派经理史葵阳于2021年9月2日作出如下陈述:2013年3月29日、5月27日全聚成公司向慧图公司各转款10.8万元是全聚成公司向慧图公司采购软件的钱,与颐信公司无关。全聚成公司与颐信公司之间签有合作协议,约定全聚成公司借用颐信公司的资质投标中标,中标项目采取包工、料、机械设备、安全生产技术、安全设施等大包干方式进行施工,全聚成公司支付给颐信公司30万元管理费,全聚成以自己的名义对外采购。全聚成公司与慧图公司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口头约定全聚成公司支付21.6万元预付款,由慧图公司给两个单位供货,如果软件使用合适符合甲方的要求再协商后面付款事宜。中标的项目因软件存在问题至今未完成终验。全聚成公司不掌握或使用颐信公司的印章,不清楚也没有见过涉案《软件合同》,张伟和张志刚是全聚成公司工地上的小工,不是正式员工。除了涉案中标的项目全聚成公司向慧图公司采购软件产品外,全聚成公司与慧图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合同关系。全聚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合作协议》复印件。慧图公司认为转让资质系违法行为,全聚成公司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其证言无法单独作为定案依据。颐信公司认为全聚成公司所提合同与涉案项目无关。青山区农牧局、固阳县水务局对全聚成公司证言内容表示不清楚。
庭审中,慧图公司称,1.2012年9月,颐信公司中标涉案项目,双方都是带着公章去的,最终用户也在现场,颐信公司的张伟带着公章在内蒙古项目工程所在地签订的涉案《软件合同》,招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要求使用慧图公司的软件。张伟是颐信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张志刚是颐信公司的员工。2.慧图公司于2013年7月9日向青山区农牧局供货、当日进行设备及系统安装调试完成进入试运行,2013年12月24日初步验收合格、2015年3月29日竣工验收合格。慧图公司于2013年4月22日和7月9日向固阳县水务局供货、2013年4月22日进行设备及系统安装调试完成进入试运行、2013年12月12日初步验收合格,2015年3月左右竣工验收合格,但并未取得竣工验收鉴定书。3.全聚成公司告知慧图公司,2013年3月29日、5月27日的两笔转款系颐信公司通过全聚成公司支付的。
颐信公司称,1.颐信公司与慧图公司之间并未签订过涉案《软件合同》,张伟、张志刚均非颐信公司员工,慧图公司提供的证据中并无颐信公司的人员信息,无颐信公司工作人员签字或盖章;2.颐信公司没有供过货,也不清楚慧图公司的供货情况;3.2021年3月5日固阳县水务局出具了《情况说明》,称固阳县水务局使用的是向北京江河瑞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河瑞通公司)采购的软件,虽然颐信公司是中标单位,但是水利厅单独将软件自己采购。4.中标金额包含软件的钱,但最终不是颐信公司实施的,因此没有收取这部分费用。
青山区农牧局称,1.张伟、张志刚拿着颐信公司的《中标通知书》过来签的合同。2.确实收到了软件产品,但因颐信公司是合同方,所以认为货是颐信公司提供的。3.发包方按照整体工程进度付款,并未扣除软件部分的费用。4.青山区项目于2015年3月29日项目竣工验收。
固阳县水务局称,1.确实收到了软件产品,认为是颐信公司提供的。2.颐信公司组织项目部时有张伟,不清楚张志刚是谁。3.固阳县水务局使用的软件是慧图公司提供的,后来出现了问题,国家统一更换成江河瑞通公司的软件,因此出具了《情况说明》。4.发包方按照整体工程进度付款,并未扣除软件部分的费用。5.固阳县项目于2013年12月11日进行初验,没有进行最终验收。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慧图公司主张与颐信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应就此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慧图公司提供证据结合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无法认定慧图公司与颐信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理由如下:首先,经鉴定,涉案《软件合同》中加盖的并非颐信公司真实印章,同时,慧图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在《软件合同》中签字的张伟、张志刚系颐信公司的员工;其次,慧图公司直接将涉案货物供应至最终用户处,颐信公司并未收取涉案货物;再次,颐信公司并未就涉案货物向慧图公司支付过任何款项。因此,慧图公司主张其与颐信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进而要求颐信公司支付尚欠货款并赔偿相应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
慧图公司提交的鉴定申请及追加被告申请,并不影响本院的判决结果,故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北京慧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169元[原告北京慧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承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 明
人民陪审员 花 利
人民陪审员 彭振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