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云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云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121民初10871号
原告:**,女,1991年10月22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绥宁县。
被告:湖南云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产业基地开元东路1318号综合楼4楼401。
法定代表人:肖斌。
原告**与被告湖南云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档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10月23日至2020年11月23日克扣拖欠的劳务服务费1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克扣拖欠劳务服务费36.5%的额外补偿金3650元;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云档公司答辩要点:1、原告提交的《劳务合同》上加盖的被告公章系伪造的。被告的合同专用章有编号,且经过公安部门备案,《劳务合同》上的印章没有编号。2、被告与原告没有建立劳务关系的意思表示,曹刚不是被告员工,原告亦未向被告提供劳务服务。被告无需向原告支付劳务费及补偿金。
查明的事实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案外人曹刚与原告**系前同事关系。2020年10月23日,案外人曹刚以云档公司名义聘请**在拉萨林周县发改委从事数字化档案管理,并以云档公司名义与**签订了《劳务合同》,甲方为云档公司,合同上加盖了云档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合同约定协议期限自2020年10月23日至2020年11月23日止,劳务报酬为10000元。**从长沙前往拉萨开展了工作,并如约完成相关工作任务。之后,曹刚向**支付了劳务费8000元。
另查明,《劳务合同》上加盖的云档公司合同专用章与云档公司在公安部门备案的合同专用章存在差异。**认可《劳务合同》上加盖的合同专用章系伪造的。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与被告云档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关系。原告提交的《劳务合同》上加盖的合同专用章与被告备案的合同专用章存在明显区别,且庭审中原告认可合同上的印章系伪造的。曹刚非被告云档公司的员工,被告云档公司亦未授权许可曹刚以云档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劳务合同,上述劳务合同不是被告云档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其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被告云档公司与原告**不存在劳务关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10000元及补偿金36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71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建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喻利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