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民终17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良平,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城区东大街花园巷1号1幢1楼1号。
法定代表人:唐开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建华,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蒋世海(曾用名蒋仕海),男,195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彬,四川英特信(南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诉人四川枫******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枫叶红公司)、上诉人蒋世海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均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9)川1303民初2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9)川1303民初239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朱 伟
审判员 罗晓翠
审判员 肖 逍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