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枫叶红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枫叶红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民终17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良平,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城区东大街花园巷1号1幢1楼1号。

法定代表人:唐开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建华,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蒋世海(曾用名蒋仕海),男,195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彬,四川英特信(南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诉人四川枫******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枫叶红公司)、上诉人蒋世海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均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9)川1303民初2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9)川1303民初239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朱 伟

审判员 罗晓翠

审判员 肖 逍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