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市建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5民初3580号
原告:武汉市建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金龙南路和隆祥街交汇处悦城街区1号楼2、3、4、5层。
法定代表人:郑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征鸿,湖北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5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原告武汉市建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建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建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建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武汉市建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侃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杨昀晅
书 记 员  田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