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5民初2136号
原告:柳州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柳州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原告柳州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柳州某某机械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州某某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黄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