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长江路桥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长江路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民申38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堂兄),男,195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长江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章华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湖北长江路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路桥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鄂10民终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枉法裁判,致使***的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失。(二)一审法官要求***交纳鉴定费对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但又告知***再充分的理由都会败诉,且***的一审诉讼代理人经多次催促都未到庭维权。(三)开庭通知时间过短,***没有足够时间委托律师,且一审法院未提前告知***堂兄***不能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剥夺了***的辩论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以长江路桥公司的工程载重货车从***房屋前通过,致房屋出现多处贯穿裂缝及细微裂缝等损坏为由,诉请长江路桥公司维修房屋、赔偿损失。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工程运输车辆震动与案涉房屋的损坏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原审法院根据举证规则不支持***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关于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主张本案审判人员有枉法裁判的行为,但未提交确认本案审判人员存在上述行为的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故其主张的此项再审事由亦不成立 ***还提出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等再审事由,均缺乏依据而不成立。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蔡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