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5民5499号
原告:鄂州市顺鑫五金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滨湖东路驰恒之城9号楼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700MA4CL2GFX0。
经营者:***,系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煜,湖北**(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长江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星光大道**铺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32710171J。
法定代表人:***。
原告鄂州市顺鑫五金建材经营部诉被告湖北长江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8日立案。2023年7月11日,原告鄂州市顺鑫五金建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鄂州市顺鑫五金建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鄂州市顺鑫五金建材经营部撤回对被告湖北长江路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计290元,由原告鄂州市顺鑫五金建材经营部负担(已预交)。
审 判 员 阮 菲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