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亿算汇商财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沙钧光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12民初4989号之一
原告:新疆亿算汇商财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红光山路1237号2号楼10层N-0036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沙钧光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正兴路118号荷塘月色庄园牛津区1栋31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发路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渝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2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中科富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鹤岭镇雨湖工业集中区院内后栋三楼30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亿算汇商财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长沙钧光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中科富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亿算汇商财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中科富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亿算汇商财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亿算汇商财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中科富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