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择正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滁州万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择正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102民初2807号 原告:滁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某,江苏振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某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滁州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本院规定交纳之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滁州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