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巨神制泵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某有限公司;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江北分公司;宁波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05民初3710号 原告:河南新开利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 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章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江北分公司,住所地: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孔某,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宁波巨神制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应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南新开利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江北分公司、第三人宁波巨神制泵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7月15日诉至本院,本案进入诉前调解阶段。本院于2024年9月25日立案,原告河南新开利泵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新开利泵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新开利泵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计112.50元,由河南新开利泵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