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2民初4746号
原告:太和县富安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经济开发区C区308省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0756472634(1-1)。
法定代表人:韩韶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舟山恒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岱东镇东兴中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2168072639XM。
法定代表人:朱恒和。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和县富安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舟山恒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和县富安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太和县富安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太和县富安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太和县富安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功法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晴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