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921执恢19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舟山恒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岱山县岱东镇东兴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2168072639XM。
法定代表人:朱恒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马剑哲,浙江泽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舟山港峰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岱山县岱山经济开发区竹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21735252487K。
法定代表人:魏世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舟山恒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舟山港峰铜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作出(2018)浙0921民初字第1491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舟山恒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执行,之后申请执行人舟山恒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3日作出裁定,终结案件执行。2019年10月12日,申请执行人舟山恒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舟山港峰铜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809762元,并支付自2015年10月18日起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63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舟山港峰铜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舟山港峰铜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舟山港峰铜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但已向本院申报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舟山港峰铜业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舟山港峰铜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现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执行款项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行协商,并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舟山恒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故对本案终结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921执恢1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剑慧
审 判 员 毛文伟
审 判 员 钱美生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日
代书记员 吴直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