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潮湘法磷民一初字第63号
原告:***,男,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湘桥区潮枫路联通新时空大厦。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乔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湘桥区西荣路3号楼102号二层。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更改为联通新时空通信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为由,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更改为联通新时空通信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