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民辖终1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宇(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均溪镇。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辰鹭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华宇(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25)云0181民初16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分包施工协议》14条明确约定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本案依约应由申请人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审理。退一步讲涉诉案件案由也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这个四级案由,而非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只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才能适用专属管辖原则,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范围。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列的案由仍然属于合同纠纷,可以适用协议管辖和应诉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移送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处理。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本案所涉《雁来湖项目六期(2C)地块基坑支护及桩基工程及桩基工程旋挖灌注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将雁来湖项目六期地块基坑支护及桩基工程的φ800mm旋挖灌注桩(实桩)、φ800mm旋挖灌注桩(空桩)、抗滑桩劳务部分分包给云南辰鹭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工程地点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太平新城。合同双方约定了工程价款,工程价款包括为完成协议工程内容所需的人工、辅材、机械、管理、利润、税金等全部费用,且双方亦约定按照工程进度结算工程款。当事人之间相对独立,不存在劳务关系中的工资支付、教育监督等支配与被支配、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故本案合同性质更符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特征,案涉合同中协议管辖条款因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无效。因案涉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件: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民事裁定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民事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后答疑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送达后,就当事人对案件裁判结果存在的疑惑,有针对性地给予说明或者解释。申请判后答疑的范围是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诉讼程序、裁判理由、裁判主文含义以及与裁判文书内容相关的问题。当事人要求判后答疑的,应当在裁判文书送达后三日内向承办法官提出申请。承办法官接到申请后十日内应安排判后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