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5民初40726号
原告:刘某,男,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
法定代表人:林某,总经理。
原告刘某与被告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3日立案。2026年1月20日,原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某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383.09元,减半收取计191.55元,由刘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