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4民辖终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宇(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上诉人华宇(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元法院)(2025)闽0403民初462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华宇(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裁定,裁定本案由三元法院继续审理。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裁定认定***非本案适格主体,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本案系因再审改判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上诉人依据原生效判决向***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向一、二审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再审判决虽撤销原判,但***作为原审被告及实际受益人,其在本案中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应属实体审理范畴。***住所地为三元区,系本案管辖连接点,一审法院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对其实体适格性进行审查,程序不当。二、***系本案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其住所地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本案中,***与原审判决履行及后续款项返还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其是否承担返还责任应在本案中一并审理。根据法律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法院辖区的,各该法院均有管辖权。***住所地位于三元区,三元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三、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梁平法院),不利于案件审理及当事人诉讼。本案所涉工程款、诉讼费等事实均发生在福建省三明市,相关证据、证人及法律事实均集中于本地,由三元法院审理更便于查清事实、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诉累。
***答辩称,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首先,***的住所地位于重庆市梁平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案应由***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次,本案的另一被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原裁定对此认定是正确的。第三,就算***是本案适格主体,因***户籍地为泉州,三元区的住址仅为原租住地,其案涉的多起案件均是通过公告送达,表面原租住地不是其经常居住地,上诉人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的经常居住地在三元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
***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华宇公司履行(2022)闽0403民初5544号、(2023)民04民终830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即华宇公司向***履行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等费用的连带偿还责任以及向一、二审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之后,因再审法院终审判决改变上述判决所确定华宇公司的连带偿还责任,但华宇公司主张已实际履行完毕上述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从而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因华宇公司对***需支付***的工程款161576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了一审及二审诉讼费、公告费,应认定***与诉争法律关系有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的住所地是确定管辖的依据,***的住所地位于三明市三元区,三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且三元法院已在(2022)闽0403民初5544号原告***与被告***、华宇(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对案涉工程款的认定进行过审查,案涉纠纷继续由三元法院处理,也更为妥当。因此,三元法院将本案移送梁平法院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2025)闽0403民初4627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