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太行易通配电设备有限公司

新乡市太行易通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泽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11民初3160号
原告:新乡市太行易通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高湾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11788069205G。
法定代表人:刘瑜。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志华,河南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河南乾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北京泽来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北京东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定街11号2号楼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563695926K。
法定代表人:时桂强,经理。
原告新乡市太行易通配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泽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市太行易通配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2570元,减半收取128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九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来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