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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机械制造(北京)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3民初2087号 原告:***机械制造(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87751712Q。 法定代表人:约翰·威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机械制造(北京)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机械制造(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 经查,本案系***机械制造(北京)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顺劳人仲字[2022]第6581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亦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3)京0113民初2086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京0113民初2086号案件合并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 锐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韩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