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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机械制造(北京)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3民初15334号 原告:**,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住北京市海淀区,身份号码×××。 被告:***机械制造(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87751712Q。 法定代表人:约翰·威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拙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机械制造(北京)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北京市顺义区,身份号码×××。 原告**与被告***机械制造(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往返社保部门办理补缴社保业务的误工、交通费用906.55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2年4月的被扣除的5000元绩效工资前3个工作日,将代扣缴个人所得税金额明细表交原告确认;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佣金应不少于人民币561252.55元;支付日前3个工作日将代扣缴个人所得税金额明细表交原告确认;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的佣金不少于人民币1741405.99元,并在支付日前3个工作日,将代扣缴个人所得税金额明细表交原告确认;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22年1月1日到5月19日的佣金不少于622945.12元,并在支付日前3个工作日,将代扣缴个人所得税金额明细表交原告确认;6.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出具离职证明,且离职证明中仅需载明劳动合同的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庭审中,原告**认可收到离职证明,申请撤回该项诉讼请求);7.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7月22日,原告通过EMS快递,收到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京顺劳人仲字第4652号裁决书。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在往返社保部门办理补缴社保业务的误工、交通费用906.55元。原告于2020年7月入职时,中断了在北京海淀的城镇社保。由于是被告的原因,没有给原告缴纳2020年7月的社保,被告依法应当缴纳。2022年6月,原告往返社保部门依照程序要求被告办理补缴业务时,产生的误工、市内出租、公共交通费用,也应由被告支付,共计906.55元(26000/21.75/8*6误工费+10元交通费)。 2.被告向原告支付2022年4月的被扣除的5000元绩效工资前3个工作日,将代扣缴个人所得税金额明细表交原告确认。确保被告依法代缴个人所得税。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佣金应不少于人民币561252.55元,支付日前3个工作日将代扣缴个人所得税金额明细表交原告确认。根据证据《录用通知书》,佣金:“新产品销售可提佣金(**的5%-10%)试用期结束后根据团队销售任务完成情况开始每月计发本区域佣金,佣金计提比例为0.5%(扣除增值税部分),佣金的计提方法如下:销售完成数额低于月销售任务额的50%,不计提佣金;销售完成数额大于月销售任务额50%且小于70%,按销售任务额完成的70%计提佣金;销售完成数额大于月销售任务额的70%,按销售任务额的100%计提佣金,本区域销售总额大于8800万/年”。但又根据证据《副总经理岗位说明书》,“本岗位总的销售及售后任务为8800万元人民币/年(***中国)。”1)被告没定义清晰应支付佣金的被销售产品:被告没有给出新产品的定义、范围,且与原告没有达成一致。原告认为,新产品指的不是翻新的二手产品及二手备件,其它的销售及售后都属于新产品。2)被告支付佣金包含2部分:新产品和团队销售数额:《录用通知书》关于佣金的描述含2部分,有**的5%-10%的计算和有关于销售任务额的0.5%:(1)新产品销售可提佣金。“新产品销售可提佣金(**的5%-10%)试用期结束后根据团队销售任务完成情况开始每月计发本区域佣金,佣金计提比例为0.5%(扣除增值税部分)……”由于被告在仲裁庭审时只提交了2020年审计报告中的一页内容,即利润表,根据这一页利润表,2020年营业收入59411668.76元,营业成本39859846.23元,税**及附加324784.45元,原告计算佣金如下:**等于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减去税及附加。2020年被告应支付原告,“新产品销售可提佣金(**的5%-10%)”的佣金为480675.95元;计算方法如下:(59411668.76-39859846.23-324784.45)*10%/12*3。(2)团队销售数额的佣金。2020年10月、11月、12月的团队销售数额,按照Ordersintake订单额计算,总计18210310.64元,2020年被告应支付原告团队销售数额的佣金为80576.60元,计算方法如下18210310.64/1.13*0.5%。3)团队销售数额:《录用通知书》中团队销售数额,没有明确指出团队销售数额是用审计报告中的“营业收入”;还是用总经理LannySMITH邮件里转发的、由财务经理***“GAOGUODONG”(info@edgemfg.cn)提供给总裁约翰·威龙“johnlong” ,总经理***“info” ,总经理LannySMITH“LannySmith” 的《Ordersintakeperweek2022wkxx》(EXCEL文件/2022年第xx周周订单统计)来评估原告的销售数额,且没有得到原告的确认。营业收入指的是收到的客户的部分合同款或全部合同款。Ordersintake(订单额)指的是收到部分或全部合同额的合同订单的金额,这是评估销售人员的主要销售数额的指标。因为有很大比例的合同是按照下面的付款方式签合同:合同签订后若干个工作日内,客户支付30%合同款,发货前客户支付全款或97%/95%的合同款,留若干质量保证金,一年后支付。4)8800万/年。销售及售后任务是大于8800万/年,还是8800万/年,被告没有清晰给定,且与原告没有达成一致;5)被告没有定义清晰每月销售任务额,且与原告没有达成一致。从总经理LannySMITH邮件里转发给原告的《Ordersintakeperweek2022wkxx》(EXCEL文件/2022年第xx周周订单统计),因为行业性质,有淡旺季的区别。6)被告在《录用通知书》中已经明确了按月支付原告佣金。《录用通知书》中有描述“试用期结束后根据团队销售任务完成情况开始每月计发本区域佣金”;“销售完成数额大于月销售任务额的70%,按销售任务额的100%计提佣金”—这同“本区域销售总额大于8800万/年”相互矛盾,即,可以理解为,即使原告的团队销售任务不大于8800万/年,但月销售任务额大于70%时,还是按销售任务额的100%计提佣金,且应按月支付。7)支付给原告的佣金还应包括EDGE部门和***女士作为销售的销售额计算得的佣金。被告应提供相应的销售额。EDGE部门在被告所在地营业场所生产车间,生产人员,销售人员和***公司的其他同事在一起工作及被管理。从网站上看,此部门是***中国的一部门,但是从总经理LannySMITH邮件里转发给原告的《Ordersintakeperweek2022wkxx》(EXCEL文件/2022年第xx周周订单统计),看不到EDGE部门销售人员和***女士作为销售的销售数额。这2部分的合同执行、售后服务和日常管理等都是使用、占用***中国的资源和原告团队人力。 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的佣金不少于人民币1741405.99元,并在支付日前3个工作日,将代扣缴个人所得税金额明细表交原告确认。根据劳动仲裁申请时的证据四<证据清单(补充一)的证据6,2021年的部分销售额人民币75458567元;这是同柴经理和Lanny两位总经理讨论2022年全国销售总销售任务时,得到的2021年的销售额的统计(不含EDGE部门)。除了佣金具体金额外,同诉讼请求3的事实和原因相同。佣金的计算如下:1)被告支付佣金应包含2部分:新产品和团队销售数额:《录用通知书》关于佣金的描述含2部分,有**的5%-10%的计算和有关于销售任务额的0.5%;(1)新产品销售可提佣金。由于被告在仲裁庭审时只提交了2021年审计报告中的一页内容,即,利润表,根据这一页利润表,2021年营业收入41060965.85元,营业成本26689627.80元,税及附加296152.71元,原告计算佣金如下:**等于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减去税及附加。2021年被告应支付原告,“新产品销售可提佣金(**的5%-10%)”的佣金为1407518.53元,计算方法(41060965.85-26689627.80-296152.71)*10%。(2)团队销售数额的佣金。2021年团队销售数额,按照仲裁申请时的证据四<证据清单(补充一)的证据6总计75458567元,被告应支付原告团队销售数额的佣金为333887.46元,计算方法如下75458567/1.13*0.5%。2021年团队销售数额,按照Ordersintake/订单额计算(不含EDGE销售部门、不含***经理的销售额),总计72552633.09元,被告应支付原告团队销售数额的佣金为321029.35元,计算方法如下72552633.09/1.13*0.5%。团队部分销售数额的佣金取较大值333887.46元。2)支付给原告的佣金还应包括EDGE部门和***女士作为销售的销售额计算得的佣金。被告应提供相应的销售额。 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22年1月1日到5月19日的佣金不少于人民币679494.59元,并在支付日前3个工作日,将代扣缴个人所得税金额明细表交原告确认;除了佣金具体金额外,同诉讼请求3的事实和原因相同。佣金的计算如下:1)被告支付佣金包含2部分:新产品和团队销售数额:《录用通知书》关于佣金的描述含2部分,有**的5%-10%的计算和有关于销售任务额的0.5%;(1)新产品销售可提佣金。由于被告在仲裁庭审时没有提交2022年审计报告,所以原告计算佣金如下:2021年“新产品销售可提佣金(**的5%-10%)”的月平均佣金*5。2021年被告应支付原告,“新产品销售可提佣金(**的5%-10%)”的佣金为586466.06元,计算方法1407518.53/12*5。(2)团队销售数额的佣金。2022年1月1日到5月19日团队销售数额,按照Ordersintake/订单额计算,总计21024447.33元,被告应支付原告团队销售数额的佣金为93028.53元,计算方法如下21024447.33/1.13*0.5%。2)支付给原告的佣金还应包括EDGE部门和***女士作为销售的销售额计算得的佣金。被告应提供相应的销售额。 被告***公司辩称:**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请求。一、不同意**第1项诉讼请求,***公司无需支付**往返社保部门补缴社保业务的误工、交通费。误工费、交通费产生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法律关系项下,本案是劳动争议,超出处理范围,请求法庭不予处理。二、不同意第2项诉讼请求,***公司无义务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金额明细表交**确认。该项请求非劳动争议处理范围,请求法庭不予处理。同时,***公司本身无义务支付其5000元绩效工资,但为避免诉累,***公司未提起诉讼,该5000元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公司会依法支付,相应的税费由**依法承担,公司只是代扣代缴,无义务向其提交任何确认文件,如有异议,向税务部门主张。三、不同意**第3、4、5项诉讼请求,***公司无需支付**2020年至2022年的佣金。**自2020年7月入职***公司,任职销售副总经理。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录用通知书》《副总经理岗位说明书》等。双方约定,**月薪2.6万元,最重要的一项职责是组建团队销售新产品。约定了年销售任务8800万。在满足以上条件时,**方可享有佣金。而实际情况是,**未组建团队、未销售出任何新产品,更未达到年销售额8800万的目标,所以,**根本不享有佣金。其在职近两年的时间里,从未与公司确认过销售数据,公司因此也从未发放过佣金,其每个月领取2.6万元的工资未有异议,证明其知晓不享有佣金。另外,**该三项请求超出仲裁请求金额,违反劳动争议一裁两审制度。**在仲裁时请求支付的佣金计算依据与一审不同,计算方法也发生了变化,事实不同,请求一审驳回超出仲裁请求的起诉。**作为原告,应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而不是在拿不出一点证据的情况下,利用被告提供的反驳证据当作自己增加、变更请求的理由。四、不同意**第6项诉讼请求,***公司无须为**出具离职证明。理由是已经出具,不同意重复出具。五、不同意第7项诉讼请求,***不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应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依法不承担诉讼费用。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向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顺义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1.支付补缴2020年7月单位应缴社保6942元、公积金1300元;往返社保、公积金部门办理补缴业务的误工、市内出租、公共交通费用462.4元;2.支付2022年4月被扣除的绩效工资5000元,并在仲裁裁定的支付日前5个工作日将代扣缴个人所得税金额明细表交申请人确认;3.支付2020年10月2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佣金49125.54元;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佣金336244.03元;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19日佣金97563.67元,并在仲裁裁定的支付日前5个工作日将代扣缴个人所得税金额明细表交申请人确认;4.支付2022年5月9日至2022年5月11日工资3586.21元;5.支付经济补偿金46236元,并在仲裁裁定的支付日前5个工作日将代扣缴个人所得税金额明细表交申请者确认;6.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出具离职证明,且离职证明中仅需载明劳动合同的期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2022年7月20日,顺义仲裁委作出京顺劳人仲字[2022]第4652号裁决书,裁决结果:1.***公司支付**2022年4月绩效工资5000元;2.***公司支付**2022年5月9日至2022年5月11日工资3586.21元;3.***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6236元;4.驳回**其他仲裁请求。***公司未就前述裁决结果起诉,**不服前述仲裁结果持诉称理由及请求诉至本院。 2020年7月21日,***公司作为甲方、**作为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2020年7月21日至2023年7月20日,试用期三个月,为2020年7月21日至2020年10月20日……乙方工作岗位为副总经理,该采用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度。……乙方岗位属于本条第一款中销售、区域销售经理、售后、售后经理的情况的,甲方结合公司工作区域划分图,聘任其负责***中国区区域工作。同时,乙方同意,合同期内如因工作需要,甲方可以调整工作区域划分图并委派乙方至相应地区公司、业务合作单位处工作。……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的工资数额,调整按照甲方的雇佣信OFFERLETTER确定……” **为证明其享受销售佣金,提交如下证据: 1.录用通知书。录用通知书显示如下内容:“一、关于本岗位的薪酬待遇1、薪金税前26000元/月,其中基本工资(10000元/月)+绩效工资(10000元/月)+职务津贴(3000元/月)+保密费(3000元/月);2、试用期3个月。新产品销售可提佣金(**的5%-10%)试用期结束后根据团队销售任务完成情况开始每月计发本区域佣金,佣金计提比例为0.5%(扣除增值税部分),佣金的计提方法如下:销售完成数额低于月销售任务额的50%,不计提佣金;销售完成数额大于月销售任务额50%且小于70%,按销售任务额完成的70%计提佣金;销售完成数额大于月销售任务额的70%,按销售任务额的100%计提佣金。本区域销售总额大于8800万/年……”***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录用通知书证明了双方对于佣金的提取有明确的条件,**是需要组建团队完成新产品的一年销售总额8800万的销售任务,在完成上述前提条件下**才有可提的佣金,**不符合发放佣金的条件。 2.副总经理岗位说明书。副总经理岗位说明书显示如下内容:“岗位职责:1.协助总经理对公司进行日常运营管理。总经理出差在外或不在公司办公室时,由总经理授权对公司的整体运营进行管理。2.负责所辖区域范围内的销售及售后任务的完成。本岗位总的销售及售后任务为8800万元人民币/年(***中国)。5.建立并发展有效的团队,包括招聘和培养员工,推动并激励团队成员拓展业务,开拓新的潜在市场和营销网络,扩大市场占有率……”**据此证明销售提成的依据,认为岗位职责里的第二条与录用通知书的区域销售总额所列标准不同。***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能够证明**没有达到岗位职责的标准,没有达到可享受佣金的条件,该说明书当中明确了**是需要建立并发展有效的团队,包括招聘培养员工,开拓新的潜在市场和营销网络,**团队总的销售任务为一年8800万,可以看出***公司将**招进公司的目的是发挥其能力开发市场、拓展新业务、销售新产品并扩大市场占有率,**所述8800万的问题没有任何歧义,**没有新产品的销售业绩,没有建立团队,没有有效开展市场拓展,更没有完成8800万销售任务,所以不享受佣金。**对此不予认可,称因为在柴总经理的管理下团队流失率很大才有组建新团队的情况,并不是组建新团队,而是要把销售团队和生产管理团队管理好,**的职责并不只是销售还有生产团队的管理,必须完成的岗位职责是8800万元,没有描述含税或不含税,只是说提取佣金要扣除增值税,***公司统计都是含税值,否则会引起计算困难。 3.来源于***公司的2020年度审计报告利润表页。 4.来源于***公司的2021年度审计报告利润表页。 **提交证据3、4据此主张***公司只提供了一页审计报告,不能体现月、年销售额,需提供完整的2020年、2021年审计报告。***公司对前述证据3、4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利润表实际反映公司真实营业收入,按照**的理解所有收入都归属于他的业绩,也没有达到8800万的目标,也计算不出来应当享有佣金的数字,且2020年**11月才转正,2020年报表是全年的,销售数据与**没有关联。 5.总经理LannySmith在2021年转发给**的2封邮件及附件截图。第1封邮件为2021年7月30日,主题为“Ordersintakeperweekwk31”;第2封邮件为2021年12月28日,主题为“Ordersintakeperweekwk52”。**据此证明2020年10、11、12月每月销售额(不含EDGE团队和***的销售订单);2021年1-7月及2021年1-11月的每月销售订单额(不含EDGE团队和***的销售订单)。 6.总经理LannySmith在2022年转发给**的2封邮件及附件截图。第1封邮件为2022年1月17日,主题为“Ordersintakeperweekwk3”;第2封邮件为2022年4月19日,主题为“Ordersintakeperweekwk16”。**据此证明2021年2-12月、2022年1-3月及4月前2周的销售额(都不含EDGE团队和***的销售订单)。 **主张证据5、6均没有体现副总经理的月销售任务额,***公司春节所在的月、夏季通常是每年的销售淡季,秋季、冬季通常是旺季,双方没有达成每月任务按平均值的共识。 ***公司经质证称:证据5、6邮件中没有写明是谁的订单,谁做的订单,不能证明与**的关系,证明不了订单金额是**的,即便邮件真实存在,订单金额不能等于营业收入,也不是销售总额,佣金的支付流程是***公司的人员要与库房核对发货的数据,再与销售经理核对团队销售金额后,最终确认销售额,才能根据约定的计提方式计算佣金,***公司是以销售合同、发货通知、开具的发票及回款作为依据,**没有销售合同,***公司不会支付佣金,任何公司都得先确认数据,没有确认数据无法计算佣金。 7.EDGE部门的网址及网站内容截图。**据此主张EDGE部门是***公司的一个部门,这个部门销售的产品和***公司其他销售部门销售的产品类似或相同,EDGE销售团队是***公司销售团队的一部分。 8.2021年销售额75458567元的统计表格。**解释称该统计表格是在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期间,同***和LannySmith两位总经理讨论2022年全国总销售任务时得到的2021年的销售额的统计(不含EDGE部门)。**据此证明2021年佣金的统计基础。***公司对证据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认为统计表上没有公司信息,不能证明是**的销售额。 9.2022年1月28日**发给LannySmith的电子邮件及附件。**据此证明其完成了岗位职责的要求。***公司称工作总结是**个人**,对里面的内容***公司没有进行确认。 ***公司提交如下证据: 1.试用期员工转正评估表模板。***公司据此证明**在2020年11月30日才通过试用期。**认可该证据有其签名的第一页,对第二页、第三页因没有本人签字不认可,录用通知书上明确试用期三个月,如果***公司没跟**达成共识延长试用期,则***公司违背劳动合同擅自延长试用期。 2.***公司2020年利润表、2021年利润表。***公司据此证明其2020年、2021年现有团队的全部销售收入,销售收入属于现有团队,**未按照岗位要求组建自己的新团队,且不满足每年8800万元税后纯收入的要求,依然不符合享受佣金的条件。**只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的方向有异议,***公司提交的一页利润表不能看到所有销售收入的统计,且载明的是营业收入并非销售收入,***公司将两个概念混淆,8800万指的是获得订单、拿到预付款的数额,不认可是税后收入。 3.***公司2022年销售数据。***公司据此证明2022年现有团队的全部销售收入,销售收入属于现有团队,**未按照岗位要求组建自己的新团队,且不满足每年8800万元税后纯收入的要求,依然不符合享受佣金的条件。**对该证据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是由***公司单方提供的,该销售数据未抄送给**。 4.**与**沟通的电子邮件。2022年4月6日**发送给**电子邮件并抄送给LannySmith、***、***主题为“会议记录——**佣金计算”,内容为“根据上次会议沟通,请您尽快列出新产品的销售(根据offer),以便财务尽快统计您的佣金。”2022年4月12日**回复**前述邮件并抄送LannySmith、***,内容为“王经理:根据3月份咱们(您、高经理)在会议室的沟通,按照我的offer和劳动合同,我的佣金包括新产品销售和常规产品在销售大区(不仅是区域的)的总销售,对吗?另外,您此邮件里讲的新产品销售,指的是我签下来的合同,还是我参与的合同?”***公司据此证明其主动与**沟通过,要求**提供新产品的销售合同以及相应的回款数据,**从入职以后销售一单未签,且没有按照《副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中的规定组建新团队,销售新产品,未达到税后销售额8800万/年,不符合计提佣金的条件,且**对此事十分清楚。**质证称2022年4月12日邮件**的任何疑问***公司都不给答复,双方当时没有达成共识,不认可***公司描述的新产品销售合同及回款数据,任何文件都没有回款数据的要求和共识,不是组建新团队,而是建设团队,因为团队离职率过高,不认可***公司证明目的。 5.**交接物品清单。***公司据此证明交接物品中的工具书为:(1)JARVIS肉类食品安全加工指导;(2)JARVIS2016-2018进口产品采购指南;新产品是指上述两本工具书中除去JARVIS***美国猪、牛、羊、禽类***鲜肉的深加工设备宣传页中的项目。**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关于新产品的范围不认可。 6.与销售主管***等人沟通确认佣金的电子邮件。***公司据此证明公司所发放的佣金都需要根据销售人员的开票、回款金额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由财务部统一发放,而**作为主抓销售的副总经理,对上述流程都非常清楚,从**入职之后近两年的时间没有签订过订单,也没有申请过佣金,可以证明**自己明知不符合佣金的发放条件,还在诉讼中主张发放佣金,属于恶意诉讼。**对该证据真实性不认可,该邮件主题为“请核对十月佣金”的邮件,发件人是财务经理,收件人是***,但是**从未收到财务经理发给**的关于团队的销售及佣金的核对,因为**作为销售在***公司、ERP等数据系统没有权限,***、***都有权限,能够统计开票信息,且**从来没有收到过***公司要求的佣金都需要开票等一系列流程及公式,***公司当时有两位总经理,所有数据没有抄送Lanny,数据由***控制。 7.电子邮件及附件的图片、截图。***公司据此证明公司明确过新产品的定义并且告知过**,鼓励**和公司其他团队向客户推广新产品,**让同事把新产品的资料放到公司的公共盘里,以便日后大家使用。**对该证据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新产品定义没有明确描述是新产品,**让同事把某一类产品资料放到公司公共盘,是方便大家以后参考,跟佣金无关。 8.工具书图片(JARVIS肉类食品安全加工指导、JARVIS进口产品采购指南)。***公司据此证明**和***公司的每一位销售入职,公司就配发了图片所示的工具书,上面除了***现在在售品宣传手册上的,全部都为新产品,且***现有的产品只占了很小的比例,两本工具书中绝大部分都是新产品,而且利润可观。**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双方没有对新产品发生明确的认识,没有对新产品的定义的书面认可。 9.***现在在售的产品手册。***公司据此证明现在在售的产品手册中,基本上都是以传统的屠宰机械为主,且近几年因为速食品和快销品需求量的日益增大,客户对于新产品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市场很客观。但是**却怠于对新产品的推广,从入职至今,并没有按照offer和《副总经理岗位职责》的相关要求组建自己的新团队来推广公司的新产品。**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双方未对新产品的定义达成共识,从入职至今没有明确关于新产品的描述。 10.进口屠宰劈半锯售货合同。***公司据此证明公司销售合同都有相关的经手人签字并且本人保留相关记录,以便日后核对回款、计提佣金使用。**对该证据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称没有看到合同原件,双方没有关于**是否本人进行销售、本人要在合同签字来提取佣金达成共识,新产品的销售**认为除二手、返修的产品外就是新产品。 11.**应聘/入职人员登记表。***公司据此证明**期望薪资是26000元/每月,***公司给的工资符合他的期望薪资,职务是区域销售经理,**现在的诉讼请求不合理。**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跟佣金没有关联。 12.《销售工作及销售佣金管理规定》及签收单。《销售工作及销售佣金管理规定》显示自202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签收单显示如下内容:“本人于2022年3月25日,收到***公司交付的2022年4月1日版《销售工作及销售佣金规定》(4页),已完整阅读并充分理解其阐述的内容,对以上述文件内容无异议。知悉此规定不适用于副总经理的佣金......签收日期:2022.3.28,签收人**”。**质证称签收单是其签的,但其签收时未予认可该项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该制度。 13.佣金管理规定(试行版)。***公司据此证明该规定自2017年4月1日开始实施,明确规定了“仅当***收到合同款95%后,相关员工才有权获得佣金,合同总额(100%)用于佣金计算。若合同额低于合同项下设备成本,且该合同在签订前得到***管理层的批准,总合同额仍作为佣金的计算基础”,可以看出佣金计算的惯例是以销售合同为依据,而**并未有销售合同,无计算佣金的数据,另外根据“佣金由财务部门计算,部门经理审核、评估后报总经理批准后按月发放。部门经理需负责其团队成员佣金发放的及时性、准确性”,因**没有可以核算的销售数据,所以没有后续财务计算、总经理批准,没有可以享有的佣金。**对此不予认可,称没有其签字。 诉讼过程中,本院询问***公司录用通知书中“计提方法”中约定的“月销售任务额”是如何确定的,***公司称属于年度佣金按月发放,若**当月完成年度任务,当月就给其发放佣金。 本院认为, **主张的要求***公司支付往返社保部门办理补缴社保业务的误工、交通费用906.55元,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本院在此不予处理。 **要求***公司支付2022年4月被扣除的绩效工资5000元、2022年5月9日至2022年5月11日工资3586.21元,因为***公司未就该两项裁决结果提起诉讼,故视为***公司认可该两项裁决结果,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要求***公司支付2022年4月的被扣除的5000元绩效工资前3个工作日,将代扣缴个人所得税金额明细表交其确认,因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本院在此不予处理。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一项,***公司未就顺义仲裁委裁决的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6236元提起诉讼,故视为***公司认可该项裁决结果,**亦未就该项裁决提起诉讼,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主张2020年至2022年的销售佣金,首先,根据录用通知书载明的佣金计提方法,**的佣金提成约定为“新产品销售可提佣金(**的5%-10%)试用期结束后根据团队销售任务完成情况开始每月计发本区域佣金,佣金计提比例为0.5%(扣除增值税部分)”,由此可见,佣金计提的基数为新产品销售**的5%-10%,**将佣金计提方式拆分为两部分,即**的5%-10%和销售任务额的0.5%不符合录用通知书的文本之意。其次,***公司虽然提交了工具书等证据,但其中并没有“新产品”的定义或者概念、范围,***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任职期间,双方亦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约定,***公司应当对此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故***公司在本案中提出的“新产品”范围,本院实难采信,应按照对劳动者有利的解释处理。最后,销售额指的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营业收入指的是单位从事经营活动获得的收入。从录用通知书中可以看出,**的年销售总额为大于8800万。现根据双方均认可的2020年和2021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的年营业收入仅在4000万至5000万左右,该数额远低于**的年销售任务额。2022年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公司提交了2022年1月至5月的销售数据,该销售数额亦远低于销售任务,**提交的邮件中的订单亦不等同于销售额,因此**未达到约定的年销售任务。另外,**作为负责销售的副总经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月销售任务额的完成情况。综上,**主张佣金的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主张的将佣金部分代扣缴个人所得税金额明细表交其确认,因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本院在此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机械制造(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2022年4月绩效工资5000元; 二、被告***机械制造(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2022年5月9日至2022年5月11日工资3586.21元; 三、被告***机械制造(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6236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邹 雷 书 记 员 陈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