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3民终72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机械制造(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二三产业基地11号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约翰·威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拙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机械制造(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3民初15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公司向**支付2020年佣金应不少于人民币561252.55元;2.请求依法判令***公司向**支付2021年的佣金不少于人民币1728547.88元;3.请求依法判令***公司向**支付从2022年1月1日到5月19日的佣金不少于622945.12元;4.请求依法判令***公司向**支付经济补偿金340708.42元;5.请求查明EDGE部门是***公司的一个部门,以及***女士的销售数额属于**区域销售总额的一部分的事实;6.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关于上诉请求第1项、第2项、第3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判决有关“...**将佣金计提方式拆分为两部分,即**的5%-10%和销售任务额的0.5%不符合录用通知书的文本之意...”的认定错误。录用通知书是***公司的格式条款,经过***公司的人事经理、2位总经理、总裁多人的中、英文严格检查才提供给**签署的,如果不是佣金计提方式拆分为两部分,是没有必要给出新产品销售佣金的计算方式(**的5%-10%),同时还给出了0.5%的销售总额的比例,***公司已经单独表明了、细致定义了佣金占**的比例,所以应当认定“**的5%-10%”是佣金计提两部分之一,一审判决在此处认定事实错误。2)一审判决有关销售额的认定错误,双方没有约定区域销售总额低于8800万/年时,**没有佣金,只规定了月销售任务额低于50%才不计提佣金。在录用通知书中没有规定,按月发放佣金后,如果**区域销售总额低于8800万/年时,是否返还发放的佣金、怎么返还、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多缴后,怎么重新代缴等相应规定,也表明了录用通知书中“佣金的计提方法”的4个条件都是“或”的条件,不是区域销售总额大于8800万/年,**才能有佣金。**应当按月得到佣金。一审判决在此处只认定了“本区域销售总额大于8800万/年”作为**没有佣金的依据,认定事实错误。3)**与***公司双方未对月销售任务额进行确定,因为肉类加工行业,有明显的旺季、淡季,**没有同***公司达成平均“月销售任务额”的书面确认。***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任职期间,双方亦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约定,***公司应当对此承担相应不利后果。4)对于“销售完成数额”,**认为是签订合同,录入到公司ERP里ordersintake里的数额。***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没有对“销售完成数额”定义,在**任职期间,双方亦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约定,***公司应当对此承担相应不利后果。2.***公司应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40708.42元。3.一审判决没有查明EDGE(EDGEManufacturing)部门是***公司的一个部门,及EDGE(EDGEManufacturing)部门和***女士的销售完成数额属于**的区域销售总额的一部分的事实,***公司应该提供证据证明EDGE(EDGEManufacturing)部门和***女士的销售完成数额不属于**的区域销售总额的一部分。此外,一审法院未核实清楚***公司代理人身份相关情况,程序违法。
***公司辩称,不同意**的上诉请求和意见,同意一审判决。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公司支付**往返社保部门办理补缴社保业务的误工、交通费用906.55元;2.请求依法判令***公司向**支付2022年4月的被扣除的5000元绩效工资前3个工作日,将代扣缴个人所得税金额明细表交**确认;3.请求依法判令***公司向**支付2020年佣金应不少于人民币561252.55元;支付日前3个工作日将代扣缴个人所得税金额明细表交**确认;4.请求依法判令***公司向**支付2021年的佣金不少于人民币1741405.99元,并在支付日前3个工作日,将代扣缴个人所得税金额明细表交**确认;5.请求依法判令***公司向**支付从2022年1月1日到5月19日的佣金不少于622945.12元,并在支付日前3个工作日,将代扣缴个人所得税金额明细表交**确认;6.请求依法判令***公司向**出具离职证明,且离职证明中仅需载明劳动合同的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庭审中,****认可收到离职证明,申请撤回该项诉讼请求);7.本案诉讼费由***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向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顺义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1.支付补缴2020年7月单位应缴社保6942元、公积金1300元;往返社保、公积金部门办理补缴业务的误工、市内出租、公共交通费用462.4元;2.支付2022年4月被扣除的绩效工资5000元,并在仲裁裁定的支付日前5个工作日将代扣缴个人所得税金额明细表交申请人确认;3.支付2020年10月2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佣金49125.54元;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佣金336244.03元;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19日佣金97563.67元,并在仲裁裁定的支付日前5个工作日将代扣缴个人所得税金额明细表交申请人确认;4.支付2022年5月9日至2022年5月11日工资3586.21元;5.支付经济补偿金46236元,并在仲裁裁定的支付日前5个工作日将代扣缴个人所得税金额明细表交申请者确认;6.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出具离职证明,且离职证明中仅需载明劳动合同的期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2022年7月20日,顺义仲裁委作出京顺劳人仲字[2022]第4652号裁决书,裁决结果:1.***公司支付**2022年4月绩效工资5000元;2.***公司支付**2022年5月9日至2022年5月11日工资3586.21元;3.***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6236元;4.驳回**其他仲裁请求。***公司未就前述裁决结果起诉,**不服前述仲裁结果持诉称理由及请求诉至一审法院。
2020年7月21日,***公司作为甲方、**作为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2020年7月21日至2023年7月20日,试用期三个月,为2020年7月21日至2020年10月20日……乙方工作岗位为副总经理,该采用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度。……乙方岗位属于本条第一款中销售、区域销售经理、售后、售后经理的情况的,甲方结合公司工作区域划分图,聘任其负责***中国区区域工作。同时,乙方同意,合同期内如因工作需要,甲方可以调整工作区域划分图并委派乙方至相应地区公司、业务合作单位处工作。……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的工资数额,调整按照甲方的雇佣信OFFERLETTER确定……”
**为证明其享受销售佣金,提交如下证据:
1.录用通知书。录用通知书显示如下内容:“一、关于本岗位的薪酬待遇1、薪金税前26000元/月,其中基本工资(10000元/月)+绩效工资(10000元/月)+职务津贴(3000元/月)+保密费(3000元/月);2.试用期3个月。新产品销售可提佣金(**的5%-10%)试用期结束后根据团队销售任务完成情况开始每月计发本区域佣金,佣金计提比例为0.5%(扣除增值税部分),佣金的计提方法如下:销售完成数额低于月销售任务额的50%,不计提佣金;销售完成数额大于月销售任务额50%且小于70%,按销售任务额完成的70%计提佣金;销售完成数额大于月销售任务额的70%,按销售任务额的100%计提佣金。本区域销售总额大于8800万/年……”***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录用通知书证明了双方对于佣金的提取有明确的条件,**是需要组建团队完成新产品的一年销售总额8800万的销售任务,在完成上述前提条件下**才有可提的佣金,**不符合发放佣金的条件。
2.副总经理岗位说明书。副总经理岗位说明书显示如下内容:“岗位职责:1.协助总经理对公司进行日常运营管理。总经理出差在外或不在公司办公室时,由总经理授权对公司的整体运营进行管理。2.负责所辖区域范围内的销售及售后任务的完成。本岗位总的销售及售后任务为8800万元人民币/年(***中国)。5.建立并发展有效的团队,包括招聘和培养员工,推动并激励团队成员拓展业务,开拓新的潜在市场和营销网络,扩大市场占有率……”**据此证明销售提成的依据,认为岗位职责里的第二条与录用通知书的区域销售总额所列标准不同。***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能够证明**没有达到岗位职责的标准,没有达到可享受佣金的条件,该说明书当中明确了**是需要建立并发展有效的团队,包括招聘培养员工,开拓新的潜在市场和营销网络,**团队总的销售任务为一年8800万,可以看出***公司将**招进公司的目的是发挥其能力开发市场、拓展新业务、销售新产品并扩大市场占有率,**所述8800万的问题没有任何歧义,**没有新产品的销售业绩,没有建立团队,没有有效开展市场拓展,更没有完成8800万销售任务,所以不享受佣金。**对此不予认可,称因为在柴总经理的管理下团队流失率很大才有组建新团队的情况,并不是组建新团队,而是要把销售团队和生产管理团队管理好,**的职责并不只是销售还有生产团队的管理,必须完成的岗位职责是8800万元,没有描述含税或不含税,只是说提取佣金要扣除增值税,***公司统计都是含税值,否则会引起计算困难。
3.来源于***公司的2020年度审计报告利润表页。
4.来源于***公司的2021年度审计报告利润表页。
**提交证据3、4据此主张***公司只提供了一页审计报告,不能体现月、年销售额,需提供完整的2020年、2021年审计报告。***公司对前述证据3、4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利润表实际反映公司真实营业收入,按照**的理解所有收入都归属于他的业绩,也没有达到8800万的目标,也计算不出来应当享有佣金的数字,且2020年**11月才转正,2020年报表是全年的,销售数据与**没有关联。
5.总经理LannySmith在2021年转发给**的2封邮件及附件截图。第1封邮件为2021年7月30日,主题为“Ordersintakeperweekwk31”;第2封邮件为2021年12月28日,主题为“Ordersintakeperweekwk52”。**据此证明2020年10、11、12月每月销售额(不含EDGE团队和***的销售订单);2021年1-7月及2021年1-11月的每月销售订单额(不含EDGE团队和***的销售订单)。
6.总经理LannySmith在2022年转发给**的2封邮件及附件截图。第1封邮件为2022年1月17日,主题为“Ordersintakeperweekwk3”;第2封邮件为2022年4月19日,主题为“Ordersintakeperweekwk16”。**据此证明2021年2-12月、2022年1-3月及4月前2周的销售额(都不含EDGE团队和***的销售订单)。
**主张证据5、6均没有体现副总经理的月销售任务额,***公司春节所在的月、夏季通常是每年的销售淡季,秋季、冬季通常是旺季,双方没有达成每月任务按平均值的共识。
***公司经质证称:证据5、6邮件中没有写明是谁的订单,谁做的订单,不能证明与**的关系,证明不了订单金额是**的,即便邮件真实存在,订单金额不能等于营业收入,也不是销售总额,佣金的支付流程是***公司的人员要与库房核对发货的数据,再与销售经理核对团队销售金额后,最终确认销售额,才能根据约定的计提方式计算佣金,***公司是以销售合同、发货通知、开具的发票及回款作为依据,**没有销售合同,***公司不会支付佣金,任何公司都得先确认数据,没有确认数据无法计算佣金。
7.EDGE部门的网址及网站内容截图。**据此主张EDGE部门是***公司的一个部门,这个部门销售的产品和***公司其他销售部门销售的产品类似或相同,EDGE销售团队是***公司销售团队的一部分。
8.2021年销售额75458567元的统计表格。**解释称该统计表格是在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期间,同***和LannySmith两位总经理讨论2022年全国总销售任务时得到的2021年的销售额的统计(不含EDGE部门)。**据此证明2021年佣金的统计基础。***公司对证据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认为统计表上没有公司信息,不能证明是**的销售额。
9.2022年1月28日**发给LannySmith的电子邮件及附件。**据此证明其完成了岗位职责的要求。***公司称工作总结是**个人**,对里面的内容***公司没有进行确认。
***公司提交如下证据:
1.试用期员工转正评估表模板。***公司据此证明**在2020年11月30日才通过试用期。**认可该证据有其签名的第一页,对第二页、第三页因没有本人签字不认可,录用通知书上明确试用期三个月,如果***公司没跟**达成共识延长试用期,则***公司违背劳动合同擅自延长试用期。
2.***公司2020年利润表、2021年利润表。***公司据此证明其2020年、2021年现有团队的全部销售收入,销售收入属于现有团队,**未按照岗位要求组建自己的新团队,且不满足每年8800万元税后纯收入的要求,依然不符合享受佣金的条件。**只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的方向有异议,***公司提交的一页利润表不能看到所有销售收入的统计,且载明的是营业收入并非销售收入,***公司将两个概念混淆,8800万指的是获得订单、拿到预付款的数额,不认可是税后收入。
3.***公司2022年销售数据。***公司据此证明2022年现有团队的全部销售收入,销售收入属于现有团队,**未按照岗位要求组建自己的新团队,且不满足每年8800万元税后纯收入的要求,依然不符合享受佣金的条件。**对该证据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是由***公司单方提供的,该销售数据未抄送给**。
4.**与**沟通的电子邮件。2022年4月6日**发送给**电子邮件并抄送给LannySmith、***、***主题为“会议记录——**佣金计算”,内容为“根据上次会议沟通,请您尽快列出新产品的销售(根据offer),以便财务尽快统计您的佣金。”2022年4月12日**回复**前述邮件并抄送LannySmith、***,内容为“王经理:根据3月份咱们(您、高经理)在会议室的沟通,按照我的offer和劳动合同,我的佣金包括新产品销售和常规产品在销售大区(不仅是区域的)的总销售,对吗?另外,您此邮件里讲的新产品销售,指的是我签下来的合同,还是我参与的合同?”***公司据此证明其主动与**沟通过,要求**提供新产品的销售合同以及相应的回款数据,**从入职以后销售一单未签,且没有按照《副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中的规定组建新团队,销售新产品,未达到税后销售额8800万/年,不符合计提佣金的条件,且**对此事十分清楚。**质证称2022年4月12日邮件**的任何疑问***公司都不给答复,双方当时没有达成共识,不认可***公司描述的新产品销售合同及回款数据,任何文件都没有回款数据的要求和共识,不是组建新团队,而是建设团队,因为团队离职率过高,不认可***公司证明目的。
5.**交接物品清单。***公司据此证明交接物品中的工具书为:(1)JARVIS肉类食品安全加工指导;(2)JARVIS2016-2018进口产品采购指南;新产品是指上述两本工具书中除去JARVIS***美国猪、牛、羊、禽类***鲜肉的深加工设备宣传页中的项目。**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关于新产品的范围不认可。
6.与销售主管***等人沟通确认佣金的电子邮件。***公司据此证明公司所发放的佣金都需要根据销售人员的开票、回款金额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由财务部统一发放,而**作为主抓销售的副总经理,对上述流程都非常清楚,从**入职之后近两年的时间没有签订过订单,也没有申请过佣金,可以证明**自己明知不符合佣金的发放条件,还在诉讼中主张发放佣金,属于恶意诉讼。**对该证据真实性不认可,该邮件主题为“请核对十月佣金”的邮件,发件人是财务经理,收件人是***,但是**从未收到财务经理发给**的关于团队的销售及佣金的核对,因为**作为销售在***公司、ERP等数据系统没有权限,***、***都有权限,能够统计开票信息,且**从来没有收到过***公司要求的佣金都需要开票等一系列流程及公式,***公司当时有两位总经理,所有数据没有抄送Lanny,数据由***控制。
7.电子邮件及附件的图片、截图。***公司据此证明公司明确过新产品的定义并且告知过**,鼓励**和公司其他团队向客户推广新产品,**让同事把新产品的资料放到公司的公共盘里,以便日后大家使用。**对该证据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新产品定义没有明确描述是新产品,**让同事把某一类产品资料放到公司公共盘,是方便大家以后参考,跟佣金无关。
8.工具书图片(JARVIS肉类食品安全加工指导、JARVIS进口产品采购指南)。***公司据此证明**和***公司的每一位销售入职,公司就配发了图片所示的工具书,上面除了***现在在售品宣传手册上的,全部都为新产品,且***现有的产品只占了很小的比例,两本工具书中绝大部分都是新产品,而且利润可观。**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双方没有对新产品发生明确的认识,没有对新产品的定义的书面认可。
9.***现在在售的产品手册。***公司据此证明现在在售的产品手册中,基本上都是以传统的屠宰机械为主,且近几年因为速食品和快销品需求量的日益增大,客户对于新产品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市场很客观。但是**却怠于对新产品的推广,从入职至今,并没有按照offer和《副总经理岗位职责》的相关要求组建自己的新团队来推广公司的新产品。**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双方未对新产品的定义达成共识,从入职至今没有明确关于新产品的描述。
10.进口屠宰劈半锯售货合同。***公司据此证明公司销售合同都有相关的经手人签字并且本人保留相关记录,以便日后核对回款、计提佣金使用。**对该证据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称没有看到合同原件,双方没有关于**是否本人进行销售、本人要在合同签字来提取佣金达成共识,新产品的销售**认为除二手、返修的产品外就是新产品。
11.**应聘/入职人员登记表。***公司据此证明**期望薪资是26000元/每月,***公司给的工资符合他的期望薪资,职务是区域销售经理,**现在的诉讼请求不合理。**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跟佣金没有关联。
12.《销售工作及销售佣金管理规定》及签收单。《销售工作及销售佣金管理规定》显示自202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签收单显示如下内容:“本人于2022年3月25日,收到***公司交付的2022年4月1日版《销售工作及销售佣金规定》(4页),已完整阅读并充分理解其阐述的内容,对以上述文件内容无异议。知悉此规定不适用于副总经理的佣金......签收日期:2022.3.28,签收人**”。**质证称签收单是其签的,但其签收时未予认可该项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该制度。
13.佣金管理规定(试行版)。***公司据此证明该规定自2017年4月1日开始实施,明确规定了“仅当***收到合同款95%后,相关员工才有权获得佣金,合同总额(100%)用于佣金计算。若合同额低于合同项下设备成本,且该合同在签订前得到***管理层的批准,总合同额仍作为佣金的计算基础”,可以看出佣金计算的惯例是以销售合同为依据,而**并未有销售合同,无计算佣金的数据,另外根据“佣金由财务部门计算,部门经理审核、评估后报总经理批准后按月发放。部门经理需负责其团队成员佣金发放的及时性、准确性”,因**没有可以核算的销售数据,所以没有后续财务计算、总经理批准,没有可以享有的佣金。**对此不予认可,称没有其签字。
诉讼过程中,一审法院询问***公司录用通知书中“计提方法”中约定的“月销售任务额”是如何确定的,***公司称属于年度佣金按月发放,若**当月完成年度任务,当月就给其发放佣金。
一审法院认为,**主张的要求***公司支付往返社保部门办理补缴社保业务的误工、交通费用906.55元,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在此不予处理。
**要求***公司支付2022年4月被扣除的绩效工资5000元、2022年5月9日至2022年5月11日工资3586.21元,因为***公司未就该两项裁决结果提起诉讼,故视为***公司认可该两项裁决结果,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关于**要求***公司支付2022年4月的被扣除的5000元绩效工资前3个工作日,将代扣缴个人所得税金额明细表交其确认,因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在此不予处理。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一项,***公司未就顺义仲裁委裁决的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6236元提起诉讼,故视为***公司认可该项裁决结果,**亦未就该项裁决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主张2020年至2022年的销售佣金,首先,根据录用通知书载明的佣金计提方法,**的佣金提成约定为“新产品销售可提佣金(**的5%-10%)试用期结束后根据团队销售任务完成情况开始每月计发本区域佣金,佣金计提比例为0.5%(扣除增值税部分)”,由此可见,佣金计提的基数为新产品销售**的5%-10%,**将佣金计提方式拆分为两部分,即**的5%-10%和销售任务额的0.5%不符合录用通知书的文本之意。其次,***公司虽然提交了工具书等证据,但其中并没有“新产品”的定义或者概念、范围,***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任职期间,双方亦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约定,***公司应当对此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故***公司在本案中提出的“新产品”范围,一审法院实难采信,应按照对劳动者有利的解释处理。最后,销售额指的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营业收入指的是单位从事经营活动获得的收入。从录用通知书中可以看出,**的年销售总额为大于8800万。现根据双方均认可的2020年和2021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的年营业收入仅在4000万至5000万左右,该数额远低于**的年销售任务额。2022年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公司提交了2022年1月至5月的销售数据,该销售数额亦远低于销售任务,**提交的邮件中的订单亦不等同于销售额,因此**未达到约定的年销售任务。另外,**作为负责销售的副总经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月销售任务额的完成情况。综上,**主张佣金的依据不足,一审法院难以支持。**主张的将佣金部分代扣缴个人所得税金额明细表交其确认,因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在此不予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机械制造(北京)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22年4月绩效工资5000元;二、***机械制造(北京)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22年5月9日至2022年5月11日工资3586.21元;三、***机械制造(北京)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6236元;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邮件列表打印件共3页及1***(每月的、有销售完成数额的邮件),证明***公司按月发给了**销售完成数额,财务经理GaoGuodong先生通过邮件发给总经理LannySmith,总经理***女士和总裁JohnLong,按周、月销售完成数额的销售统计,然后总经理LannySmit按月发给**这些附件,按周、月销售完成数额的销售统计;证据2.微信工作记录截图、该微信工作记录工作群的各人微信信息、微信工作记录里的***公司通信录打印件,证明EDGE(EDGEManufacturing)部门是***公司的一个部门。EDGE部门在***公司所在地营业场所生产车间,生产人员,销售人员和***公司的其他同事在一起工作及被管理。EDGE(EDGEManufacturing)部门的“销售完成数额”,“月销售任务额”,“销售总额”都是计算**佣金的重要部分。**是***公司的副总经理。***公司有专职人事经理,***公司有严格的员工管理规章制度,周报、钉钉打卡等先进管理措施,对员工管理极其细致,并有专职人事部门负责管理制度、协调管理;证据3.目前在网上能查到的部分与***公司有劳动争议的相关诉讼案件及相应判决结果,证据4.京顺人社劳监告字[2022]101号告知书,证据3、证据4证明***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数量多,败诉率达到70%,***公司故意拖欠劳动者收入,主要是用人单位侵权违法成本太低,而受益极高造成的。***公司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上述证据均不属于二审新证据。***公司称EDGE确实是***公司的一个产品品牌,所有产品的销售收入均包含在审理报告中的营业收入中,不存在其他营业收入,加起来也不到8800万。该部分收入与**无关,并非新产品,也并非**团队的销售业绩。***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鉴于双方对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未提起上诉,本院对该两项予以确认。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为有关**2020年至2022年佣金的认定问题。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上诉主张其领导了销售团队并发展了销售团队,**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依据《录用通知书》中的约定可以享有新产品销售可提佣金及团队销售数额佣金,但是根据双方提交的在案证据和庭审**,本院认为**作为负责销售的副总经理,其提交的在案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月销售任务额以及年度销售任务的完成情况,亦不足以证明其实际完成了年度销售任务,其有关佣金计算应包含EDGE部门和***女士的销售所得的主张亦缺乏证据支持,而且根据双方均认可的***公司2020年和2021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的年营业收入仅在4000万至5000万左右,该年营业收入数额亦远低于**的年销售任务。据此,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其实际销售业绩的情况下,**主张佣金的事实依据不足,本院对此确难以支持。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鉴于双方对于仲裁认定的经济补偿金数额均未提出起诉,一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并无不当。本院对于**有关不认可一审法院认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数额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提出的第五项上诉请求,系属有关事实的认定问题,且其在仲裁及一审中均未提出,本院对此不予处理。
关于**提出的一审程序违法问题,经审查,一审法院并不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之情形,本院对其该意见亦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高 莹
书 记 员 刘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