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维斯机械制造(北京)有限公司

某某机械制造(北京)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3民初1113号

原告***机械制造(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87751712Q,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约翰·威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娜,女,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址北京市顺义区,***机械制造(北京)有限公司行政人事主管。

被告***,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址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代理人张昱娟,北京扬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查,***机械制造(北京)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顺劳人仲字[2020]第4747号裁决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亦不服前述仲裁裁决已向本院提起诉讼;***机械制造(北京)有限公司作为原告立案的案件案号为(2021)京0113民初1113号,***作为原告立案的案件案号为(2021)京0113民初787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条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京0113民初787号案件合并审理。









审 判 员  涂长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思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