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维斯机械制造(北京)有限公司

某某机械制造(北京)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民初13927号
原告:***机械制造(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87751712Q。
法定代表人:约翰·威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冰,上海雷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志阳,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机械制造(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机械制造(北京)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机械制造(北京)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石 帅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章 峰
书 记 员  刘泽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