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321民初4963号
原告:鞍山市林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安县西佛镇本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爱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鞍山瀚森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安县台安镇台大路南工业园区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市林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鞍山瀚森纸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鞍山市林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17元,减半收取9008.5元,由原告鞍山市林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