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304民初488号
原告:陈某,男,195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圣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圣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孟某,女,196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被告:田某,男,198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被告:鞍山市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
法定代表人:于某。
原告陈某与被告孟某、被告田某、被告鞍山市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3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25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某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高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