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林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陈某与孟某、田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304民初488号 原告:陈某,男,195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圣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圣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孟某,女,196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被告:田某,男,198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被告:鞍山市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 法定代表人:于某。 原告陈某与被告孟某、被告田某、被告鞍山市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3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25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某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高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