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民特148号
申请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裕华区祥泰路**中冶盛世广场D-12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四川科达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金川路15路附**。
法定代表人:杨珂,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科达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案审查过程中,*******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申请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申请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即200元由申请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于 英
审判员 陈 路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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