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111民初10658号
原告:长沙市某租赁服务部,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被告:湖南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原告长沙市某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湖南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长沙市某租赁服务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某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长沙市某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