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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某租赁服务部与湖南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111民初10658号 原告:长沙市某租赁服务部,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被告:湖南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原告长沙市某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湖南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长沙市某租赁服务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某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长沙市某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