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汇智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汇智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湘林置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11民初3858号 原告:湖南汇智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柏加镇渡头村螃蟹组3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湘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910号E栋11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原告湖南汇智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湘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汇智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汇智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汇智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69元,由湖南汇智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