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72民初351号之二 原告:***,男,1984年11月11日出生,住海南省儋州市洋浦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天河区黄村王圆路18号501-5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6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台儿庄路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海南兴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长提路B2爱力大厦A区1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广东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海南兴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5日立案。现因原告***与被告海南兴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协议,且已主动履行完付款义务,原告***于202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83.23元,减半收取计3041.62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