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72民初351号之二
原告:***,男,1984年11月11日出生,住海南省儋州市洋浦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天河区黄村王圆路18号501-5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6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台儿庄路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海南兴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长提路B2爱力大厦A区1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广东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海南兴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5日立案。现因原告***与被告海南兴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协议,且已主动履行完付款义务,原告***于202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83.23元,减半收取计3041.62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