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金都建设有限公司

南通市金都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81民初356号 申请人:南通市金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城东镇迎宾路266号9幢21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台市唐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被申请人:***,女,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被申请人:江苏德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新街镇大贲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南通市金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德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通市金都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德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595000元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余额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申请人南通市金都建设有限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通市金都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德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微信零钱、支付宝余额59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495元,由申请人南通市金都建设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