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终160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广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百合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张继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昱琬,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70号万象新天公寓5号栋31、32楼。
法定代表人:栾仲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军,湖南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玲,湖南群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江苏广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2民初2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2民初28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广通店里设备有限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142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14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黄学里
审 判 员 张文欢
审 判 员 唐亚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苏建然
书 记 员 余 灿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