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1526号
申请人: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百合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55713697。
法定代表人:张继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斌,江苏崇宁(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常青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1776J。
法定代表人:姜清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通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2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广通公司以江苏迅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本案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广通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褚学超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浣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