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广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6033号
原告:江苏广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百合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55713697。
法定代表人:张继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振,江苏崇宁(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常青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1776J。
法定代表人:姜清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广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通公司)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原告广通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通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广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91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120元,合计5411元,由广通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浣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