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鑫建工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石狮市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1民初4758号

原告:***,男,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被告:***,女,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告:石狮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濠江路保安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5816850543693。

法定代表人:邱建申。

第三人:福建泉鑫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凤里街道东村社区金盛路472-5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779612122R。

法定代表人:王振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石狮市城市管理局、第三人福建泉鑫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梁秋芳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肖珊

书记员 林晓晖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