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1民初4758号
原告:***,男,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被告:***,女,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告:石狮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濠江路保安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5816850543693。
法定代表人:邱建申。
第三人:福建泉鑫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凤里街道东村社区金盛路472-5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779612122R。
法定代表人:王振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石狮市城市管理局、第三人福建泉鑫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梁秋芳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肖珊
书记员 林晓晖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