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鑫建工有限公司

泉州骏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鑫建工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82民初6281号
原告:泉州骏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永和马坪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65088713F。
法定代表人:张跃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大熔,福建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桢桢,福建润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鑫建工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住所地晋江市灵源街道灵水居委会后面南街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6692618945。
法定代表人:李庆红。
被告:***鑫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凤里街道东村社区金盛路472-5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779612122R。
法定代表人:王振河。
被告:吴乾良,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被告:李庆红,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原告泉州骏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鑫建工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鑫建工有限公司、吴乾良、李庆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泉州骏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泉州骏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骏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93元,减半收取计7296.5元,由泉州骏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水泉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