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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某某公司与福建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128民初5699号 原告:福州市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某。 被告:福建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州市某某公司与被告福建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3日立案。2025年2月5日,福州市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州市某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市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州市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