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128民初5699号
原告:福州市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某。
被告:福建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州市某某公司与被告福建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3日立案。2025年2月5日,福州市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州市某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市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州市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